医药用品关系着病人的身体健康安全,高质量的药品才能更好的对病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如果医药用品采购环节融入了钱权交易,那么将会直接对病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广西桂林市业务员林某为了能够向某国有医院销售医药用品,共向该医院药济科主任行贿2万元,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涉嫌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自2004年始挂靠广西某医药有限公司从事药品销售业务,2007年始向桂林市某国有医院销售药品。2008年1月左右,被告人林某得知桂林市某国有医院药剂科主任郭某(另行处理)在本市秀峰区乐群路口开办了一家饭店,林遂来到郭的饭店,林向郭提出以赞助费的名义送给郭人民币2万元,并向郭提出为其代理的药品能被桂林市某国有医采购使用,希望得到郭的帮助,经多次商谈,郭予以同意。郭某将其工商银行卡卡号提供给被告人林某,林于2008年1月12日在工商银行桂林分行群众支行将人民币2万元汇款入该账户,并于事后告知郭已存钱到其账户及其所代理的药品名单,郭将该2万元予以收受,并将该款用于其饭店的经营开支。同年3月11日,桂林市某国有医院召开“2008年药事委员会暨全区药品挂网选购会议”,郭某将被告人林某代理的药品名单列入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并讨论通过,使得林某所代理的广西某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得以被桂林市某国有医院采购使用。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