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郭玉强 韩佳恒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在审查一起民间借贷合同案时,查明原告杨某在原审案件中虚构合法债务,故意进行虚假陈述以隐瞒放贷事实。为坚决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审查后对杨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院查明,2015年3月,杨某以未按时归还借款为由,将巴某诉至克拉玛依区法院。巴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该院经缺席审理,判决被告巴某向原告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85073元。
2020年,杨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向警方供述时,杨某交代了自己在赌场给巴某放贷的事实:2014年6月,杨某伙同他人在小区内开设赌场,由杨某负责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2014年7月,杨某在赌场向巴某先后提供现金131000元作为赌资,并要求巴某出具两份“借条”,分别载明金额为131000元和5万元,其中5万元为利息。“借条”中所谓的家庭所需等内容皆是杨某刻意编造,原判所依据的事实也是杨某伪造的,杨某与巴某之间并无借款合同关系。
克拉玛依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向参赌人员提供的款项与2014年7月巴某向杨某出具的“借条”载明款项系同一笔款项。杨某作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明知巴某借款用于赌博,仍以获利为目的出借款项,应当认定杨某与巴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另外,杨某以讨要赌资和高利贷的非法目的,虚构合法债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杨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法官庭后表示,诚信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正当行使诉权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部分案件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诉讼过程中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滥用诉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