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莹
本报通讯员 陈立烽
福建省龙岩市一男子因涉嫌盗窃罪受审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却针对量刑问题讨价还价,是否还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近日,龙岩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起案件作出了终审裁定。
2017年6月到12月,陈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满释放后,他仍屡教不改,因多次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有期徒刑9个月。
2021年,陈某某在第3次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盗窃一个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的名牌包。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对其所盗窃的名牌包的鉴定价格偏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自愿认罪,但不同意公诉机关对量刑建议。对于只认罪不认罚的,应回归标准化量刑,结合其系累犯和当庭的认罪态度,认为其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罚金4000元。
陈某某不服刑期和罚金,提起上诉。龙岩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官庭后表示,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落实宽严相济、促进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提高司法办案效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通过认罪认罚来争取量刑从宽,而不是就定罪量刑进行讨价还价。本案中,陈某某虽然认罪,但因其不认罚,所以并不能依法从宽处理,应按照标准化量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