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千家事,温暖万人心。”近年来,重庆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创新多元解纷模式,充分运用社会解纷力量,诉前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重庆法院几起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多元解纷调解案例,选择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事,通过以案说法,以期推动“一站到底”的便民举措惠及更多基层百姓。
物业到期合同难续
双向引导消除对立
本报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陈绍伟
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系重庆市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17年4月,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三年。2019年12月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希望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有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双方由此涉诉。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派至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九龙坡区司法局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该调解委员会指派人民调解员对本系列案件进行调解。
在掌握基本案情后,人民调解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调解工作。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引导业主正确寻求救济途径。通过耐心地沟通讲解,成功说服多名业主交纳了物业费。在做好业主疏导工作的同时,人民调解员也积极与物业公司沟通,建议物业公司通过减收物业费、改进服务质量、派发小礼物等方式向业主表达调解的诚意。此举有效地消除了双方的对立状态,缓解了双方的紧张关系。在人民调解员与物业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本系列案共有22户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费,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经办法官表示,此系列案例为典型的民生案例,调解员从安抚当事人情绪到平衡双方合法利益、从辨析当事人责任到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全过程,充分体现了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和推广价值。
操作不慎导致骨折
良性互动化解矛盾
本报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石苛蔓
黄某在重庆市长寿区某舞蹈培训班学习舞蹈。2019年7月,舞蹈培训班老师李某操作不慎,在训练压腿时将黄某右侧股骨压断。后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股骨中段骨折。舞蹈培训班在支付黄某住院医疗费和部分门诊费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黄某父母多次私下找舞蹈培训班协商处理均遭到拒绝,后经辖区派出所、司法所多次调解,但均调解未果。2020年8月初,黄某父母将该舞蹈培训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门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
长寿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案委派至长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综合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员接到案件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了解情况,抓住舞蹈培训班是否有赔偿责任这个要点,“背靠背”释法明理,消除舞蹈培训班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的认识误区,同时降低黄某父母对于赔偿金额的预期,不断让当事人作出有利于调解的选择,做到了统筹兼顾,促进了整个纠纷化解。同时,调解员认为案涉老师如果参与本案调解,或许对解开黄某父母的心结有所帮助,遂要求其参加调解。这一做法确实对化解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案是在其他调解机构多次调解都未能化解矛盾的背景下,由法院法官和驻法院综合调解室调解员在诉前调解阶段协调配合、良性互动、共同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整个案件诉调对接运行顺畅,调解策略思路清晰,解纷过程高效快捷,当事人反响良好。
拆迁争议群体诉讼
示范诉讼助推调解
本报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胡誉川
2005年10月,柳某等23人与重庆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该公司拆除柳某等23人所有的位于某小区建设工程范围内北外街房屋及相关室内设施,该公司通过产权调换并自行临时过渡回迁安置。后因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身原因,实际拆迁由重庆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
2017年9月,乙公司向柳某等23人分别出具欠条,载明其欠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费等各项结算款,同时约定了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此后,柳某等人经多次催款无果,双方因此涉诉。
垫江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公司认为欠款的支付条件尚不成就,需待支付条件成就后再支付柳某等23人的相关费用,柳某等人则认为开发公司出具欠条附加支付条件,客观上是将付款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其作为债权人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因此开发公司附加的支付条件不能阻却其债权主张。
考虑到群体性诉讼具有当事人多、牵涉面广、敏感性强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法院决定采用“示范诉讼+委派调解”模式进行化解,挑选出其中3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进行审理。示范案件判决生效后,立即着手调处其余的20件案件。最终,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并通过司法确认固定法律效力,该群体性纠纷得到快速有效化解。
该案是垫江县人民法院“示范诉讼+委派调解”模式的实践,也是法院诉源治理工作的具体体现,运用“示范诉讼+委派调解”模式,充分发挥个案的示范引领作用,以示范案件精审优质效,以平行案件调解提效率,对已经涉诉或潜在的诉讼各方当事人加强引导,推动群体性纠纷案件诉前和解、院外化解。
大修基金返还争议
协同解纷化于诉前
本报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杨长煌
2010年7月,某房地产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约定投资开发位于涪陵区某小区拆迁安置项目。该小区建设工程于2014年完工,因未取得土地使用许可,导致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某房地产公司已将该安置房出售。
2016年1月,房地产公司向钟某某、余某某、陈某某等72户购房户代收了大修基金,并出具收据。但因项目未取得用地许可手续,该笔大修基金仍留在房产公司保管。
2017年11月,小区B栋顶楼住户发现房屋漏水并给楼下住户造成经济损失,某房地产公司组织防水施工队对B栋顶楼全部进行防水整改处理。事后,钟某某、余某某、陈某某等72户购房户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大修基金,房地产公司未予返还,双方由此涉诉。
涪陵法院龙潭法庭认为,本案矛盾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业主是否享有向房地产公司主张返还大修基金的权利?
随后,由法庭和司法所共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民间力量进行调解。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公司返还的大修基金后的管理问题,为了保障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法庭和司法所共同向镇党委政府汇报,由镇政府协调,将大修基金汇入小区所在居委会账户代管,不仅维护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保障房地产公司积极履行返还义务,及时兑现。
针对该系列案件,龙潭法庭以行政力、司法力、民间力“三力”合力,法理、事理、情理“三理”融通,协同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并将这一思路与人民调解员进行了沟通。实践证明,这种多元的矛盾纠纷协同治理机制,有利于安抚业主的过激情绪,有利于合理判断相关责任。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胡点评
大力开展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积极推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将矛盾纠纷调处在萌芽状态、化解于诉讼程序之前,不但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负担,而且可以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互利性有助于社会关系的及时修复,调解中应当将法、理、情三者融会贯通、综合运用,既要讲清法理,还要讲清道理,更要兼顾情理,动之以情、晓之以法、明之以道,只有这样,才能使矛盾纠纷双方敞开心扉、打开心结,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社会和谐稳定。
期待基层调解组织和人民法院能够采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大、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和举措,最大限度地实现调解结果合法、合理、合情,让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