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咨询:我与李某系同学。去年,我向李某借款20万元,至今未还。上周末,我们在酒店聚餐时发生争执,李某指责我“欠钱不还”,是“败类”。我认为,李某的言辞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请问律师,这样的情况,我有权要求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该案涉及名誉侵权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名誉是指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一般为积极评价;名誉权则是公民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为我国法律所明文禁止。《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某在酒店公共场所辱骂张先生的行为给张先生造成了精神损害,侵犯了张先生的名誉权。故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规定,张先生有权要求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