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 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9年8 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
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
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
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
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
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
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
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
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
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
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
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
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
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
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
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
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
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
│级 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 1 ..│不超过500元的 .............................│ 5 ..........│
├───┼───────────────────────┼───────┤
│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
│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
│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
│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
│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
│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
│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
│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
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适用)
┌───┬───────────────────────┬───────┐
│级 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
├───┼───────────────────────┼───────┤
│ 2 ..│超过5000元至10000的部分............. │ 10 ........│
├───┼───────────────────────┼───────┤
│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20 ........│
├───┼───────────────────────┼───────┤
│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
│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35 ........│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草案)》的议案,为了深化税制改革,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
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
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
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
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
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第四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
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
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
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六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二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将这一条修改为:“应纳税所
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
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损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
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
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
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
纳税额”
八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
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
行申报纳税”
九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三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将这一条修改为: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
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
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
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
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
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
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十删去第九条
十一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
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十二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
续费”
十三删去第十一条
十四删去第十二条
十五删去第十三条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十七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此外,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
得适用)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
│级 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 1.. │不超过500元的 .............................│ 5 ..........│
├───┼───────────────────────┼───────┤
│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
│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
│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
│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
│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
│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
│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
│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决定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
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
│级 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 1 ..│不超过5000元的 ...........................│ 5 ..........│
├───┼───────────────────────┼───────┤
│ 2 ..│超过5000元至10000的部分 .............│ 10 ........│
├───┼───────────────────────┼───────┤
│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20 ........│
├───┼───────────────────────┼───────┤
│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
│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35 ........│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决定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
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本决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行政法规的内容与本决
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