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5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