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编制或者修改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具体为: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各类总体规划;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环境保护城市绿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设施专项规划;
“(四)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对城市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较大区域及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等重要地带的区域规划。”
三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涉及金额五百万元以上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
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一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涉及资产价值(原价)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五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关系国计民生以及政府资源垄断性企业公共福利性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定价办法或者具体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一)污水处理费;
“(二)车辆通行费;
“(三)自来水价格(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内);
“(四)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及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燃料附加费;
“(五)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六)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
“(七)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八)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清洁卫生费);
“(九)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
七将第九条修改为:“韩江流域榕江流域练江流域内海湾等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
八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合并,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制定重大改革措施决策:
“(一)制定全市性机构改革方案;
“(二)制定区域性行政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四)全市城乡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村(居)民自治制度的重大变革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决策。”
九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重大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
(2014年1月2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细化量化如下: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或者修改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具体为: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各类总体规划;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环境保护城市绿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设施专项规划;
(四)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对城市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较大区域及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等重要地带的区域规划。
三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
四编制政府立法规划计划,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五财政预决算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决策,具体为:
(一)编制市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二)涉及金额五百万元以上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
(三)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一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
六涉及资产价值(原价)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七下列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企业改制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债权致使我市国有资本对该企业不再拥有股份或者丧失控股地位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事项:
(一)总资产一亿元以上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二)总股本一亿元以上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关系国计民生以及政府资源垄断性企业公共福利性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八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定价办法或者具体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一)污水处理费;
(二)车辆通行费;
(三)自来水价格(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内);
(四)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及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燃料附加费;
(五)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六)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
(七)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八)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清洁卫生费);
(九)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
九韩江流域榕江流域练江流域内海湾等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
十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户数二百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征收决定。
十一制定重大改革措施决策:
(一)制定全市性机构改革方案;
(二)制定区域性行政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四)全市城乡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村(居)民自治制度的重大变革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决策。
十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重大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三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十四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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