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司法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8]118号)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8]161号)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3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企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范围转移的,由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继续参加失业保险。”
二将《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乡镇自用船舶的船主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船舶检丈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镇自用船舶检丈登记申请表;
“(二)船主身份证明文件;
“(三)购置发票建造协议或者船舶主出具船舶合法来源书面承诺。”
三将《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3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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