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记者潘从武
法治日报通讯员 李聃 姜中晟
本想去健身房办卡,结果参观过程中被杠铃片砸伤,健身房却不予赔偿,这种倒霉事被新疆乌鲁木齐市的王某遇上了。
王某想要办理某健身房会员,2018年10月,他到该健身房参观时,一块未放置妥当的杠铃片掉下来砸伤了他的脚。随后,王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其左足踇趾末节骨折,共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由于受伤,王某的工作和生活受到影响,出院后,与健身房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健身房表示,意外受伤是其个人行为,健身房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2019年6月,王某将健身房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健身房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房应当承担责任,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健身房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健身房是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健身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属于公共场所并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虽然健身房辩称,王某是在不具备会员资格的前提下私自进入的,然而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经营活动中的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人,还包括虽无交易关系,但出于合乎情理的方式,进入可被特定主体控制的对社会而言具有某种开放性的场所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