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房是他抵债给我的, 为什么不作数?
被查封的房屋用来抵债,即使签订了协议,也无法办理过户,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以下人物皆为化名
欠款未还,以房抵债
永发公司向小郭借款,
前前后后一共借了800余万元。
因永发公司不能按期偿还,
双方便签订协议,
约定永发公司用其
凤凰苑小区的商业门面抵债。
后永发公司迟迟不交付门面,
小郭便诉至法院,
请求确认其与永发公司
签订的抵债协议有效,
并要求办理过户。
法院审理中发现,
在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前,
该门面已经被法院查封。
审理认为,
以物抵债协议是双方
真实意思表示,
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
协议有效。
协议虽然有效,
但被查封的房屋,
依法不得转让,
对小郭办理房屋过户的请求,
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结合本案
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合同,不以房产物权转移登记为生效要件,是否有效也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断。本案中,以物抵债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应属有效。但以物抵债协议所涉房屋在此前已被法院查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小郭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请求自不得到支持。
法官寄语
以物抵债是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的债的履行方式,也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途径。但作为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当注意审查财产状态,是否存在查封抵押转让等情形,并视具体情况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避免债权落空。
作 者 / 黔江区法院 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