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车广告
豪华客车,专职司机
一年起租,价格从优
有意向者,请速来洽谈!
客车不是你们家饭店自用的吗,
咋还干起包车来了?
自己家的车,
想咋用就咋用,
咋赚钱就咋用……
包车客运属于道路运输经营,
没有相关资质,
营运行为违法!
餐饮公司,提供包车服务
竹翠公司是一家餐饮公司,
购置有一辆大客车,
用于接待旅游团用餐。
一段时间内,
外地客人少,
大客车长期闲置,
竹翠公司便对外发布包车广告,
想借此增加收入。
红叶公司为解决员工通勤问题,
遂与竹翠公司达成协议:
红叶公司使用竹翠公司大客车,
用于接送单位职工上下班,
由竹翠公司提供驾驶员,
租期3年每月费用17000元。
违规运营,对方提出异议
协议签订3个月后,
红叶公司方才发现,
竹翠公司提供的车辆
属于非营运车辆,
且竹翠公司不具备
车辆营运资格。
为员工安全着想,
红叶公司向竹翠公司
提出异议后,
与竹翠公司协商,
在支付前期3个月的包车费用后,
终止车辆使用协议。
拒绝终止,双方争讼法院
对于红叶公司
提出的终止请求,
竹翠公司予以拒绝。
双方协商未果,
红叶公司单方终止合同,
不再使用竹翠公司包车服务。
竹翠公司认为,
红叶公司单方终止合同,
给竹翠公司造成了损失,
遂诉至法院,
请求红叶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
判决驳回竹翠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包车客运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运输的车辆还应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车辆营运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结合本案
本案中,竹翠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脱离了道路运输日常监管,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竹翠公司与红叶公司签订的《车辆使用协议书》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的规定,故属于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是竹翠公司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故人民法院对其要求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通勤的便利程度是劳动者择业时的考虑因素之一。为提高自身的吸引力,越来越多的企业为职工提供通勤班车服务,此时应当审慎选择,认真核查资质,确保通勤班车是在规范的运输监管下营运,从而避免更多的安全隐患。
作者 / 重庆四中法院 丁咏梅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