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都竣工了,按照合同,你们公司该把拖欠的货款付清了……
你看好了,合同上可没有我们公司的公章,你该找谁找谁去……
别急,
书面合同若不成立,
事实合同亦有效力。
只要交易真实发生,
妄图逃债根本没戏!
双方达成供应协议
2016年3月,
隆新公司承包了
当地中医院的建设工程项目,
施工过程中需要商砼,
遂与商砼供应商万宝公司
达成供货协议。
双方约定:
中医院项目建设用商砼
全部由万宝公司供应,
隆新公司自主体工程封顶之日
起50天内付清货款。
万宝公司将签好的《供应合同》
交予隆新公司,
但隆新公司因故未在合同上盖章。
货款支付产生争议
其后,
万宝公司累计供货
金额达1500余万元。
直至工程竣工验收,
隆新公司支付货款1250万元,
尚欠货款250余万元。
万宝公司多次向隆新公司催收余款,
隆新公司提出,
其并未在《供应合同》
上加盖公章,
不是《供应合同》相对方,
没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法院判决支付货款
无奈之下,
万宝公司向法院起诉,
请求判令隆新公司支付尚欠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
隆新公司虽未在《供应合同》
上加盖公章,
但万宝公司实际向隆新公司提供了商砼,
隆新公司也接受且使用了商砼,
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
隆新公司应依法
向万宝公司支付拖欠货款。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结合本案
本案中,隆新公司是工程项目承建商,其虽未在《供应合同》上加盖公章,但万宝公司供应的商砼确为隆新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使用,且隆新公司已向万宝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应视为隆新公司对万宝公司供货行为的认可,双方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万宝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隆新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法官寄语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市场交易日益频繁,契约无处不在,纠纷层出不穷。只有规范合同签订程序消除合同效力瑕疵,才是市场主体避免履约纠纷的上策。
作者 / 彭水县法院 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