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赵红旗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石超凡
近日,河南省信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肖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及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
经查,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肖某在孟津县朝阳镇经营一家早餐店,卖包子油条等早点。开业以来,肖某根据在网上学到的方法,在制作油条时添加含铝泡打粉,用于油条的发泡和增加其柔软度。
据了解,泡打粉主要成分是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即俗称的钾明矾和铵明矾,明矾中含有铝。食用含有明矾的泡打粉制作的食物容易引发老年痴呆骨质疏松心血管疾病等问题,影响儿童智力发育。
2018年11月2日,该店加工的油条经青岛捷安信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后,结果显示其中铝的残留量为1.42×103mg/kg,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铝的残留量≤100mg/kg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肖某因涉嫌犯罪,被移送至公安机关。
2020年4月13日,孟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肖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官提示,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总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广大群众在购买和食用食品时,一定要注意,不要购买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出现不适症状时,应立即停用并到医院就诊。如发现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