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审计署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审法发[1996]217号)。
二废止《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审综发[1996]369号)。
三废止《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审法发[1996]357号)。
四废止《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审综发[1996]370号)。
五废止《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1999年第1号令)。
六废止《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署2000年第1号令)。
七废止《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审计署2000年第1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