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法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法治日报法全媒体通讯员 沈星杏
法院二审改变一审定罪量刑,但媒体报道仅援引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书,案涉男子状告媒体单位进行维权,法院能否支持?近日,江苏省海安市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诉某媒体单位停止侵犯名誉权案,判决被告某媒体单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张某的名誉侵权,以书面形式向其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张某原为甲房地产公司法人,2015年因合同诈骗罪获刑。其后张某不服,两次提出上诉。2017年5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此前对张某的定罪量刑,判决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9年7月,某媒体单位在其官网上刊登相关文章,提到“甲房产公司开发的楼盘成为‘烂摊子’,老板张某因合同诈骗罪而锒铛入狱”,该文章被其他媒体多次转载。截至2019年9月,该文章显示的阅读量已超123万。张某认为该媒体单位发表的案涉报道严重失实,侵害了其名誉权,对其造成重大伤害,遂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相关媒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媒体单位发表的案涉报道中所涉张某有关受刑罚事实未经调查核实即予以发表,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原告张某主张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本地生活水平等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某媒体单位作为一家具有影响力的媒体,报道内容的真实性系其生命所在,亦系其最基本的责任。张某虽然触犯刑法被科处刑罚,然自一审结果与二审结果无论罪名还是罪刑均发生了本质性变化。且张某长期从事房地产行业,行业内影响更甚。被告某媒体单位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