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9日讯 随着网络通讯的普及,微信被赋予了通讯支付等功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少便利,然而,一些人却做起了买卖微信号的生意,殊不知已触犯了法律。
2019年2月,林某伙同黄某通过微信QQ等通讯工具,向他人购买实名微信号再加价出售赚取差价,共向他人出售微信号226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最终,林某黄某二人受到刑事处罚,被判决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的事情,因此,国家明令禁止微信账号的初始申请注册人租借转让或者售卖微信账号给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经过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已经包含了手机号身份证号公民姓名,林某购买的实名认证的微信号本身具备识别身份的特征,将微信号用于出售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林某与黄某收购他人实名微信号,后加价出售,获取暴利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如今,新型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将微信QQ等通讯工具作为犯罪的媒介,危害社会,谋取非法利益。法律底线绝不可触碰,作为普通百姓的我们,也应该知法懂法守法,切莫为了贪图小利,酿成大祸,后悔终身。
(福建法治报记者 肖赣 通讯员 王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