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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病假期间开网约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2021-08-26 来源:互联网 热度:885℃

作者:杨嘉豪

出租车司机老曹在病假期间跑起了网约车,结果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纠纷案件,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老曹放弃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公司另行支付老曹未结工资1.5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事件回放】

老曹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03年7月起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到出租车公司工作,并承包经营了一辆出租车。从2016年7月起,公司与老曹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

2018年6月,老曹因痛风陆续开始请病假。2020年9月,在家休养的老曹突然接到公司寄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单方解除与老曹的劳动关系。

对于公司的决定,老曹迷惑不解,赶忙打电话给自己的上级张经理。张经理电话中告知老曹,公司通过上海网约车监管平台,查询到老曹在三个公司:滴滴出行首约科技美团登记注册网约车驾驶员的信息及部分的接单信息,病假期间从事网约车运营是违纪行为,公司这才作出了上述决定。

对此,老曹并不认可,于是向虹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未获得仲裁支持。老曹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虹口法院。

虹口法院法官接手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质证。老曹表示,虽然网约车的注册信息是自己的,但注册的车辆系家庭用车,平时都是由妻子使用,在接送孩子的途中,妻子顺路接单,并非自己在跑网约车,所以公司的认定有误,要求法院查明网约车订单的实际驾驶人,并认定公司违法。对此,该公司辩称,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规定,在病休假期间从事营运或其他有偿劳动的,属于重大违纪,将以违纪辞退。老曹作为驾龄近20年的老驾驶员,明知公司规定,还在病假期间从事网约车服务,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理中,法官进一步了解到,根据网约车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网约车驾驶员登录账户之初,除了手机认证外,还需要生物认证等,通常不会出现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网约车注册驾驶员不一致的情况,且网约车服务关联的银行账户也只能是网约车注册驾驶员名下的银行卡。同时该公司提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上海网约车监管平台调取老曹病假期间的所有网约车记录,以此证明老曹在病假期间从事网约车服务。

在法官的调查询问下,老曹的态度不再像开始时那么坚定,承认自己可能做过部分网约车服务,也意识到带病从事网约车服务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此时,法官发现老曹有与公司进行协商的意向,同时公司也有意愿在法院的主持下就老曹在职期间所有争议一并协商。

经法官耐心释法,老曹在权衡自身诉讼风险后,明确放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的诉请,只要求公司支付未结算的工资等,公司表示同意结算。经双方核对,确认由公司另行支付老曹未结工资共计1.5万元,并解除与老曹的劳动关系。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病假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员工的休息权。出租车驾驶员的职业特性,导致其始终穿梭于大街小巷,作为用人单位,出租车公司不仅需要保障司乘双方人身安全,更需要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

本案中,出租车驾驶员因痛风申请病假,出租车公司不仅准假,还收回了其驾驶的出租车,就是因为考虑到痛风这一疾病的特殊性,在出租车营运过程中,驾驶员间歇性地突然发病,会对驾驶员乘客和公共交通安全产生不确定的影响。收回出租车是为了让老曹更好地休养,早日返回工作岗位。但是老曹却在病假期间仍然从事与出租车驾驶员类似的网约车服务,与公司批准其休假的本意背道而驰,更是对自己对他人对公共交通安全的不负责任。所以出租车公司以老曹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作为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用人单位拥有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其中如何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好公司的自主管理权,是困扰许多用人单位的难题。本案中,出租车公司能充分利用上海网约车监管平台的资源,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借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