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底以来,我国部分省市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相继出现禽流感疫情,并在一些国家出现了禽流感病禽的密切接触中感染禽流感。为了更好地判定和处理禽流感的密切接触者,加强对其及时科学的管理,预防控制禽流感疫情在人间的发生和传播,根据目前对禽流感的初步认识,制订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一判定标准
(一)禽流感病或死禽密切接触者
1.饲养贩卖屠宰加工病禽或死禽的人员;
2.捕杀处理病或死禽,未按相应规范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
3.直接接触病或死禽及其排泄物分泌物等其他相关人员。
(二)禽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与出现症状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共同生活居住护理或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和体液的人员。
二处理原则
1.医学观察期限暂定为7天(参照人流感潜伏期,自最后接触病禽死禽或病人疑似病人之日算起),观察期间不限制医学观察对象的活动,但观察对象活动范围需在动物禽流感疫区范围内(疫点周围3公里)。
2.告知禽流感的临床特点传播途径及相关防治知识。
3.观察期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人员每日对密切接触者测试1次体温,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填写《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附表1),并按《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统计日报表》(附表2)每日上报到县级疾控机构。各级疾控机构每日按《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附表3)汇总,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日12时将前1日附表3上报卫生部。
4.对出现异常临床表现(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等症状)的,应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见《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并按照《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进行诊断治疗。
5.当出现禽流感疫情在人与人之间传播时,对密切接触者应进行隔离医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