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形成珍惜食物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和餐饮习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反餐饮浪费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构建政府引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单位主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餐饮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餐饮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在餐饮业推广普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督促餐饮行业商会协会制定和落实反餐饮浪费行业标准自律公约,协调指导餐饮业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日常检查机制,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幼儿园学校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并督促其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民宿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反餐饮浪费教育培训,督促其引导旅游者文明节约用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健康合理膳食知识,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等提供符合膳食平衡和营养健康要求的食品,促进健康合理的饮食消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公益宣传,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餐饮行业商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反餐饮浪费的责任,通过依法制定实施反餐饮浪费相关的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会员自觉开展反餐饮浪费活动,对有浪费行为的会员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开展反餐饮浪费的行业培训和指导,将反餐饮浪费纳入行业先进评选指标体系。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习惯。
第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纳入规章制度和自律规范,严格落实反餐饮浪费有关规定,自觉抵制餐饮浪费行为,支持开展反餐饮浪费志愿服务活动。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在反餐饮浪费工作中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倡导婚丧嫁娶从简用餐,反对餐饮浪费。
第十条 每年世界粮食日所在周为本省反餐饮浪费宣传周。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活动,树立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社会风气。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反餐饮浪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餐饮消费观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志愿组织和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幼儿学生国情与思想品德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其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反对铺张浪费,鼓励和推动文明节俭举办集体用餐活动。
婚丧嫁娶朋友和家庭聚会商务活动等需要集体用餐的组织者参加者应当适度备餐点餐,文明健康用餐。
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
第十三条 家庭及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应当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按照日常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并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反餐饮浪费家庭教育,自觉引导和培养未成年子女勤俭节约健康饮食的生活习惯。
第十四条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遵守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和要求,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引领文明节约用餐社会风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餐饮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餐饮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提升餐饮供给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小份小量等不同规格不同份量不同组合的餐品;
(二)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并由服务人员主动提示提醒和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取餐;
(三)在菜单中标注餐品规格建议食用人数等信息内容,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
(四)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将反餐饮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和服务流程,按照用餐人数科学合理配置菜品和主食;
(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反餐饮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取餐;
(六)在消费者用餐后提示消费者打包剩余饭菜,配备卫生环保的餐盒餐袋等用具,提供打包服务;
(七)推进厨余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其他形式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小份小量餐品,实行半份半价小份适价。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积分奖励折扣优惠等方式,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采购加工到用餐全流程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种类及加工制作环节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防止餐饮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餐饮浪费意识。
第十八条 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动态管理,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制作和配餐,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和烹饪水平,按照健康经济规范的原则提供饮食,注重饮食平衡。
单位食堂应当开展用餐满意度调查,及时优化供餐服务改进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取餐用餐;加强用餐期间巡查,对餐饮浪费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 幼儿园学校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和饮食喜好等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依法择优选择校内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以及食堂餐饮节约监督检查奖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校内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加强采购储存和制作加工流程中的科学规范管理,按需供餐营养配餐,优化供餐方式,提高餐饮满意度。
幼儿园学校应当不断创新反餐饮浪费宣传方式并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学生反餐饮浪费的自我教育和管理意识;建立泔水量等餐饮浪费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在食物收残环节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监督和提醒,引导师生积极关注和参与餐饮节约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和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在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通过打折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或者进行捐赠。
对于销售或者捐赠的临近保质期食品,餐饮服务经营者和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显著标示并明确告知。
第二十一条 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餐品份额规格建议食用人数等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引导和鼓励旅游者文明健康用餐;科学合理安排团队用餐,提醒旅游者适量点餐取餐。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将旅游经营者反餐饮浪费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质量标准等级评定指标。
第二十三条 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有用户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停止传输相关内容;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方式开展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告,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活动中造成餐饮浪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反餐饮浪费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善意提醒劝导和举报餐饮浪费行为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公众进行侮辱威胁殴打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