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

2022-05-15 来源:互联网 热度:826℃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做好本省长江流域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实施长江大保护,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的规定,把长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确保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二下列水域为禁捕区域:

(一)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

(二)长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

(三)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经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公告的其他禁捕水域。

禁捕期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其他禁捕区域在禁捕期限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

四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

(二)不得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

(三)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捕工作的领导,将禁捕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范围,规范执法队伍建设,保障禁捕工作经费,将禁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禁捕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禁捕区域日常巡护,加强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使用人遵守禁捕有关规定。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水利等部门完善禁捕工作执法联动机制,密切部门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跨区域合作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邻省市禁捕工作信息共享和行政执法协作。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民政医保等部门应当落实扶持政策,加强退捕渔民的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拓宽转产就业渠道,做好符合条件退捕渔民的低保临时救助医疗等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支持退捕渔民转产安置社会保障等资金需求。

八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水生生物保护意识,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禁捕规定的违法行为。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宣传禁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公益广告中增加禁捕内容,营造自觉遵守禁捕规定保护生态的氛围。

垂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宣传和自律管理,引导垂钓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明垂钓。

九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