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函[200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指定了北京印钞厂等4家企业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对于维护国徽尊严,保证悬挂用国徽制作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徽的制作和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国徽制作企业重新进行指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重新指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徽法》第十二条关于“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的规定,经过考查和评审,指定天津三五二二工厂河北廊坊天平国徽厂辽宁沈阳市亚东徽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皖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温州市吴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苍南县华徽铝业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
二指定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徽法》和国家标准制作悬挂用国徽,并切实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对国徽制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取消其制作资格。
三未经指定的企业不得制作悬挂用国徽。原指定企业本次未重新获得指定的,不得再制作悬挂用国徽。
国务院办公厅
二零零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