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科[2003]452号
为提高全行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国家局正在建设“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为配合该系统的运行,确保有关数据真实可靠,国家局组织了对卷烟条码的清理和行业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工作。截止6月30日,进入国家局卷烟条码库的卷烟条码共计7888个,其中经国家局授权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批准的卷烟条码7140个,因资料不完备或已停产但可能仍在市场流通的产品748个。行业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工作业已结束。
为确保卷烟条码的正确使用,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卷烟条码是卷烟流通领域有关信息采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并已替代卷烟产品代码成为行业信息化建设特别是“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采集相关数据的重要技术手段,各省级局省级工业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卷烟条码的规范使用,切实加强对卷烟条码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以确保卷烟条码规范使用。
二自2003年10月1日,各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卷烟都必须有条形码标识(包括小盒条盒),且必须符合唯一性稳定性和可识别性的要求。否则,不能进入卷烟销售网络交易和流通。
三各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卷烟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商品条码》国家标准(GB12904-2003)的有关规定并经国家局确认的卷烟条码。凡不符合GB12904-2003的有关规定或国家局有关要求的小盒条盒条码,务必在9月30日前调整完毕。
四对卷烟条码的管理暂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产品条码管理的通知》(国烟科[2001]9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已经使用的卷烟条码(包括已经停产的卷烟所用的卷烟条码)都将作为历史资料保留,任何企业不得重新使用,以确保卷烟条码的唯一性。
五国家局将通过对卷烟产品的抽检或对卷烟条码使用印制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卷烟生产企业进行通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