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2015-10-24 来源:互联网 热度:1640℃

国发[200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良好势头,改革开放稳步推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同时,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进一步显现,集中表现在投资增长过快新开工项目过多在建规模过大,投资结构不合理,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过高,开发资金过多依赖银行贷款。为加强宏观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上述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有关钢铁电解铝水泥房地产开发行业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调整:(1)钢铁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5%及以上提高到40%及以上;(2)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

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