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

2015-10-24 来源:互联网 热度:1505℃

商建发[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关于“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鼓励发展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和流通方式”的精神,决定自2005年起,用三年的时间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试点工作,促进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增加农民收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目标和类型

目标:通过试点,大幅度提高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规模,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主要类型有:

(一)依托现有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现有的大型连锁综合超市从经营品种和面积上逐步加大农产品的经营份额,试点企业力争用三年的时间,使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比例达到25%以上。

(二)支持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农产品超市,实现批零兼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

(三)支持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连锁超市或发展便利店,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

(四)支持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

二支持试点的政策措施

(一)中央在外贸发展基金项下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具体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各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额抵扣。

对纳入试点的农产品连锁经营企业,税务部门要指导其正确使用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应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三)对于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具体范围和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办法。

三试点企业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侧重于农产品流通,销售情况良好,近两年食用农产品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6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4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1500万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食用农产品范围见附件。

2在城市已开办5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上一年每家超市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25%)。

3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

(二)企业应向各省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原件及复印件(省商务部门核对后返还原件);

3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当地商务部门对企业情况的认定;

5在城市开办连锁超市或新建农产品基地,或发展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的计划;

6各省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产品连锁经营的实际情况,在2005年6月底前将推荐试点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商务部(原则上当年推荐不超过4家)。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

(四)各省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确定的试点企业名单,衔接相关扶持政策,做好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并将情况及时上报。

(五)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对各地试点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对农产品的流通安全带动农业的产业化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把农产品连锁超市试点工作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零零五年四月四日

附 件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范围包括

(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

(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三)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

(四)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

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肉类产品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内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蛋类产品

1.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奶制品

(1)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蜂类产品

1.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其他畜牧产品

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

三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产品

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范围包括: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水生植物

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