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2015-10-24 来源:互联网 热度:1229℃

国发[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

二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

三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四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五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六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七非公有资本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有关部门要严格资质认定,明确经营范围,加强日常监管。

八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其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还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办理。要严格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办法,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取缔违法违规经营。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九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十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清理和修订与本决定相抵触的规定。外资进入文化产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