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11-0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814℃

(2005年10月1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7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对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 “租赁贸易”“租赁不满一年”“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取消向外汇局提供相关易货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外承包核准件等凭证的要求。出口单位凭出口报关单核销单核销专用联或相应进口报关单等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二出口单位以“进料对口”“ 进料深加工”“ 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需进行进料抵扣核销的,取消事先由外汇局进行备案审批的要求。出口单位凭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贸易合同(首次抵扣核销时提供)出口报关单核销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等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三出口单位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对其中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货样广告品出口核销时,取消需提供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外汇局直接按不收汇差额核销处理。

四出口单位已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因遗失毁损等原因申请补办核销专用联的,不再由外汇局审批和出具核准件。出口单位可凭书面报告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资料直接到原签发银行办理核销专用联的补办手续。

五调整出口收汇差额核销的范围。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多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少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凭《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核销凭证直接办理核销手续。在此范围之外的出口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六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等原因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收汇单位申请办理“境外收汇过户”的,取消提供出口报关单核销单的规定。收汇单位凭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相关协议出口合同复印件核销专用联等相关材料办理过户手续。

七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企业不适用本通知。

八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