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行为,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是指保险经纪机构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设分支机构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2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可以由公司业务人员直接进行。
3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不得设立非法网点。
4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应当遵守业务发生地保监局监管政策和行业组织的约束,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业务发生地保监局报告业务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
中国保监会中介部
200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