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的通知

2015-10-26 来源:互联网 热度:1606℃
卫办疾控函[2004]169号

自2003年3月第一批51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正式启动后,各示范区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为促进全国示范区工作的开展,发现和解决示范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示范区工作质量,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3]12号)的要求,决定对第一批示范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卫生厅根据《2004年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方案》(附后)要求,组织对本省示范区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2004年5月底前报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二卫生部将于2004年6月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省示范区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和人员将另行通知。

三卫生部将对本次督导考评结果予以通报。根据吴仪副总理关于示范区工作不搞终身制的指示,对督导考评结果总体不合格者,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三个月后进行复核,对仍不合格者,将取消示范区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陈清峰王冬梅

联系电话:83157908 83157864

附件:2004年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方案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2004年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方案

一目的

为促进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的顺利开展,督促《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3]12号)(以下简称《指导方案》)中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发现和解决示范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示范区工作质量,保证工作进度,特制定本督导考评方案。

二督导考评内容

按照《指导方案》的要求,示范区建设周期为3年。本次活动主要针对示范区启动第一年的工作进行督导考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线调查:描述与分析本示范区艾滋病的基本流行状况和相关的危险因素。

2实施计划:根据当地艾滋病流行病学特点确定防治工作的优先领域,制定出相应的实施计划或方案。

3组织建设和人员培训:政府和有关部门为示范区工作所落实的组织和人员保障,开展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4政府各部门协调与配合:了解政府各部门在示范区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情况。

5检测咨询服务:了解示范区提供检测咨询服务的能力。

6感染者和病人的治疗:了解治疗工作体系的建立责任的落实规范化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工作开展情况。

7健康教育及大众参与:了解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

8综合关怀支持:对感染者病人以及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家庭进行关怀支持的情况。

9预防艾滋病传播干预活动:了解根据当地的流行特点,开展安全用血降低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对暗娼静脉吸毒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进行行为干预工作的情况。

10项目管理:项目经费和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有关文件和信息资料的收集分类和建档规范管理和上报。

三组织与实施

省级自查:在国家级督导考评实施前,各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应按照本方案组织对本省各示范区工作进行自查。各省自查工作应于2004年5月25日前完成,自查结果(包括自查工作报告,每个示范区的附表1及附表2)于5月28日前报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备案。

国家级抽查督导:卫生部负责组织本次国家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级抽查督导时间为2004年5月28日-6月10日之间。本次国家级督导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根据示范区感染者数量工作重点专家组对示范区工作进展评价来确定。卫生部将对本次督导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本次国家级督导共抽查15个县,分5组进行,每组分别由组长1人成员2人和协调员1人组成。组长由卫生部或中国疾病控制中心有关领导担任,成员为艾滋病预防和治疗专家,国家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为督导组协调员。每组督导时间为7-8天。

(一)现场督导工作步骤

1检查基线调查材料和结果,分析基线调查和示范区艾滋病防治实施方案的质量;

2收集项目实施一年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信息,每位督导成员完成现场督导考评表(附表1);

3督导考评小组成员讨论,整理督导考评意见,完成现场督导考评报告表(附表2);

4撰写督导考评的现场反馈报告;

5向督导单位现场反馈督导考评结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6与当地项目相关人员座谈,听取地方对督导考评现场反馈的意见;

7撰写书面督导考评报告上报国家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二)收集信息的方法

1听取当地示范区工作情况汇报并讨论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2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文件记录照片报表等);

3现场考察/观察;

4艾滋病实验室检测抗病毒治疗VCT等技术抽查;

5与各类人群的小组访谈及随机个人访谈。

(三)收集信息的对象:

1示范区主要负责人1名:县政府分管领导;

2主要执行人员4名以上:包括项目负责人,医疗服务人员预防人员实验室人员;

3了解示范区工作的知情人士3名以上:根据项目涉及的部门而定,如关怀工作可考虑民政扶贫农业的干部,针对吸毒可考虑禁毒民警,性传播干预可考虑治安派出所民警文化部门的干部,针对青少年可考虑教育部门的干部学校老师等;

4示范区受益人5名以上:根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主要目标人群而定;

5熟悉示范区受益人的知情人各3名以上:根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主要目标人群而定,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吸毒者的亲属,娱乐服务场所老板等。

四督导与考评的判定标准

根据以下标准判定各项工作是否合格。总体上7项合格即为总体合格,达不到7项合格为总体不合格。

1 基线调查:内容和结果达到下述要求5条者为合格。

1) 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和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状况的描述;

2) 对当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年龄性别和职业等分布的描述;

3) 对当地高危人群的种类特征数量分布的定性或定量描述;

4) 对当地高危行为的种类特征数量分布的定性或定量描述;

5) 当地普通群众的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6) 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7)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2 实施计划:达到下述要求2条者为合格。

1) 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实施方案;

2) 根据基线调查结果确定当地艾滋病防治的优先领域。

3 示范区工作的组织建设和人员培训:达到下述要求4条者为合格。

1) 政府发文部署综合示范区工作;

2) 建立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并落实工作人员;

3) 定期召开示范区工作会议,有相关会议记录或决议;

4) 调整充实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5) 根据实施方案对各类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有培训记录。

4 政府各部门协调与配合:达到下述要求1条者为合格。

1) 各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有部门协调事件/会议记录;

2) 相关部门协调,成功解决重大防治问题的实例。

5 检测咨询服务:下述要求达到2条者为合格。

1) 建立初筛实验室,按照检测规范开展工作;

2) 对被检测者进行检测前后咨询,有咨询记录;

3) 现场抽查3-5名从事检测咨询的工作人员,达到合格的知识和技能。

6 感染者和病人的治疗:达到下述要求2条者为合格。

1) 建立了抗病毒治疗药品分发的县乡村三级工作体系和责任制,有文件或工作部署记录;

2) 按照实施方案完成规范化抗病毒治疗的数量和比例;

3) 按照实施方案对病人进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

7 健康教育活动及大众参与:达到下述要求2条者为合格。

1) 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大众宣传教育工作,有关于宣传对象活动形式内容频度参加人次等记录,有宣传品实物和音像资料;

2) 按实施方案开展学校艾滋病教育,有课程表和教案。

8 综合关怀支持活动:达到下述要求5条者为合格。

1)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支持模式,如建立感染者活动场所温馨家园等;

2) 组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和互助活动,有实例;

3) 为生活困难的感染者/病人提供救助,有记录和实例;

4) 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艾滋病孤儿提供上学和生活支持,有记录和实例;

5) 为临终病人提供临终关怀和支持,有记录和实例;

6) 为感染者/病人开展咨询和心理支持活动,有记录;

7) 感染者/病人对社会环境改善的感受,有记录。

9 预防艾滋病传播干预活动:根据实施方案,至少达到3条要求者为合格。

1) 根据《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保证安全用血的措施,有政策的出台和执法记录;

2) 按照实施方案,对感染艾滋病病毒孕妇实施降低母婴传播的措施,有记录;

3) 按照实施方案,开展针对卖淫妇女的外展综合服务,如发放宣传资料推广安全套等,有记录和实物;

4) 按照实施方案,开展针对吸毒人群的干预活动,如宣传教育和针具交换,有记录和实物;

5) 按照实施方案,开展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有文件出台和工作记录;

6) 按照实施方案,对已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进行咨询指导,提供安全套防止HIV的进一步传播,有记录和实例。

10项目管理:达到下述要求4条者为合格。

1) 落实配套经费到位;

2) 项目经费专账管理;

3) 项目经费和设备不挪作他用;

4) 示范区有关各种文件和信息资料的收集分类和建档规范化管理;

5) 按期高质量上报报表和阶段工作报告;

6) 定期分析项目实施情况,能及时发现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并加以解决。

11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各省可参照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印发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督导评价方案(试行)》附件2(群众艾滋病防治知识调查问卷)附件3(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调查问卷)附件4(惩教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问卷),结合自查工作实际需要,对示范区相应人群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调查情况及结果请一并纳入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