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5-10-26 来源:互联网 热度:1530℃

卫监督发[2005]293号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申请职业病诊断时诊断机构选择范围界定的请示》(鄂卫生文[2005]9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200号)第二条中关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本县(区)本县所在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任何职业病诊断机构”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居住地所在县及其县所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及其市州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辖区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县级设区的市级和省级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横向跨县(区)跨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此复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