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公告第674号

2016-04-30 来源:互联网 热度:2070℃

近日,苏丹畜产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3月25日在其境内3家养禽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匈牙利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向OIE紧急报告,6月4日在其境内1家养鹅场发生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禽流感疫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苏丹匈牙利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苏丹匈牙利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6年3月25日后(含3月25日)启运的来自苏丹的禽类及其产品和2006年6月4日后(含6月4日)启运的来自匈牙利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6年3月25日前启运的来自苏丹的禽类及其产品和2006年6月4日前启运的来自匈牙利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苏丹匈牙利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苏丹匈牙利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苏丹匈牙利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