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公告
2007年第2号
为鼓励举报和查处侵权盗版行为,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活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版权相关产业有序发展,国家版权局制定了《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国家版权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 件: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举报和查处侵权盗版行为,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活动,保障版权相关产业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版权局设立反盗版举报中心(以下称举报中心),承担奖励举报及查处重大侵权盗版行为有功单位及个人的有关工作。举报中心设立12390免费举报电话及[email protected]举报邮箱地址,接受社会公众针对侵权盗版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重大侵权盗版行为和案件,指各级版权公安文化工商海关出版物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及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规定查处或协助查处的侵权盗版案件。
第四条举报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举报人)获奖条件:
(一)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举报侵权盗版行为;
(二)能够提供违法事实线索或证据,举报对象明确具体,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性作用;
(三)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掌握;
(四)举报事实清楚查证属实,并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及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线索或证据等与案件调查结论相符合的程度,分为以下三类进行奖励:
(一)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违法事实侵权盗版线索或相关证据,协助参与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 提供被举报人的部分违法事实侵权盗版线索或相关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 提供被举报人的少量违法事实侵权盗版线索或相关证据,未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六条根据举报的侵权盗版案件影响程度或查获的违法财产数额,结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举报类别确定奖励数额。每个案件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案情重大,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案值数额巨大的案件,奖励金额可不受此限。
第七条两名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仅奖励在先举报人;两名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奖励资金平均分配。
第八条查处或协助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单位和人员的获奖条件:
(一)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中表现突出的;
(二)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过程中,主动提供设备技术人员或其他帮助,并对查处案件起到重大作用的;
(三)查处的案件已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对查处或协助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每个案件对有功单位的奖励一般在10万元以下,对有功个人的奖励一般在1万元以下。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不受此限。
第十条举报中心定期审核确定奖励对象及奖励数额,并通知受奖人领奖。
第十一条受奖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凭单位有效证明文件或本人身份证,及时办理领奖手续。
第十二条举报中心对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许可,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等有关信息,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实施,不影响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奖励举报和查处侵权盗版行为规定的适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