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2015-10-28 来源:互联网 热度:2218℃

劳社部函[2006]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继续做好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促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加大对工资收入过高的行业企业工资分配调节力度,现就做好2006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现阶段做好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地要继续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的规定,积极完善地方工效挂钩政策,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二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工效挂钩方案。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2005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将其浮动比例下调至0.6以下,并严格执行新增效益工资分档计提办法。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对效益下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三对已经完成公司制改建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可以不再实行工效挂钩政策。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

四铁道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应于2006年12月20日前将所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审批。上报的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或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资清算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无特殊原因不按时上报工效挂钩方案的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将不予审核其当年的工效挂钩方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参照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本地区2006年工效挂钩工作,保证企业工资分配工作顺利进行。

附 件:2006年工效挂钩申报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二00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