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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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决定对2001年6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下列手续:

(一)提交其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声明中应当写明国际申请号,并以中文写明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国际局的记录一致;

(二)缴纳本细则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和公布印刷费;

(三)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中的文字和摘要的中文译文;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副本;

(四)国际申请有附图的,应当提交附图副本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附图副本

申请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的相应期限届满前办理”

二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国际局尚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