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192号2000年11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总局曾先后下
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近据一些地方反映,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或称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包税)的劳务报酬收入,如何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征税的问题,现行规定不够明确,如果使用国税发[1994]089号文所附“税率表三”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又不准确。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精神,不合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下表所示:
┌──────────────┬───┬─────┐
│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 税率 │速算扣除数│
├──────────────┼───┼─────┤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 20% │ 0 │
├──────────────┼───┼─────┤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
二单位和个人在计算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的税款时,应按国税发[1996]161号文的
规定以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未做处理的税务事项和查补税款的计算,适用本通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