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7日财税字[199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相继出台了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