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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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技字(1988)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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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励的标准及办法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的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附:《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填写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集体或个人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努力进行技术革新及技术改进,充分发挥广大科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加快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集体或个人提出的有关改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有关改进日常工作或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以及其它有关的科技成果,经实际应用后,使某一单位的工作或生产取得显著效益的,均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包括:

(一)科学技术管理(包括经营管理工程管理)工作的改进及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科研成果以及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取得效益的(包括计算机技术的应用);

(三)与广播电影电视有关的工艺方法,操作维护方法,试验检验方法以及设计统计电影技术计算技术,安全医疗劳动保护技术及其他各类技术的改进提高;

(四)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的改进及发展新产品;

(五)设备仪器装置等的改进提高;

(六)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的技术措施;

(七)科技情报标准计量等方面的优秀成果。

第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应当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发给奖状和奖金。

第二章 奖励的标准及办法

第六条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奖励,按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作用意义和技术难度的大小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奖金额 荣誉奖

一等 一千至二千元 奖状

二等 五百至一千元 奖状

三等 二百至五百元 奖状

四等 二百元以下 表扬

对借鉴或采用国内已有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进行技术改进并取得成效者,应当根据其效益降低一个奖励等级。

第七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不得重复得奖。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经高一级奖励机构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发放奖金时,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八条 集体完成的项目,其奖金应按各人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九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行政负责,吸收技术工会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负责本单位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项目的评议审定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对已采纳并取得成效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措施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实施奖励;对未采纳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措施,应该向建议人说明未采纳的原因。

第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等级的确定,由采用单位审查批准并授奖;其中一二等奖项目,采用单位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级部内司局级单位(电影系统由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先统一归口)及部直属处级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一二等奖项目,应报部技术局备案。

第十二条 奖金和奖状由采用单位发放授予。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非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在事业费或收入提成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单位无法处理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可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发生的争议。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及荣誉者,应当由授奖单位撤销其奖励及荣誉,追回所得奖金;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技术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4年公布的《广播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填写规定

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否则一律不予受理。除特别注明的条款外,在申报时均应填写,不得漏填。

一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应按规定格式填写。申报书的规格为标准16开纸,竖装订,不加封面。左边留25毫米作为装订用,填写字迹应工整,有条件的最好打印。申报书及其附件一式两份报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局科技标准处)。初审通过后,按通知要求份数补送申报书及有关材料。

二《建议密级》由申报单位依据“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填写。

三《批准密级》由部技术局依据“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对建议密级进行审核后填写。

四《部级序号》由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办公室填写。

五《项目名称》应简明准确,与该项目成果登记的内容一致。一般不准用代号。

六《完成单位》指对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成果作出贡献的单位。

七《主要完成人员》指对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有较大贡献的个人。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五人,并须按对成果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如确有困难,可按姓氏比划排列,但应注明。

八《任务来源》指所申报的项目是属于哪一级计划内安排的或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

九《计划编号和名称》指所申报的项目在科技计划中的编号和名称。

十《研制工作起止时间》指该项目从开始研究到成果通过鉴定的时间。

十一《成果用于实践时间》指成果正式应用于实践的时间。

十二《基层申报单位》指申报项目所属的基层单位。

十三《组织鉴定单位》指该成果鉴定时的组织单位。

十四《申报部门及日期》指基层申报单位所属的厅(局)级单位提出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日期。每次申报奖励项目受理截止期限以邮戳为准。邮戳不清的,以收到日期为准。

十五《申报等级》指该项目申报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等级。

十六《批准等级》指经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最后评定并经部批准的奖励等级。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填写。

十七《成果登记号》指成果按“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进行分级登记管理时的登记号。申报部级以上的奖励项目应有部级以上的成果登记号(部级成果审核登记后,部技术局将通知申报单位)。

十八《图书资料分类号》由申报单位按“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填写。

十九《申报奖励项目的详细内容》必须按规定的填写提纲及顺序填写。

(一)《当前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概况》应引用国内外有关技术文献(注明哪个国家年份),说明当前在解决同类课题已有哪些先进的技术(产品应注明型号),所用的科学技术原理,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优缺点,以及有待解决的问题,并对以上各项进行综合评述。

(二)《项目的详细内容》

1“主要技术内容”应简明扼要,准确真实地阐述本项目采用的科学技术原理,解决的关键技术,必要的图表主要的技术和经济指标和总体的技术水平,以说明是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

2“项目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先进技术全面对比情况”

应着重就(一)项内容做技术(或措施)上的全面分析对比,综合评述,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

3“项目应用和推广情况”

应扼要说明申报项目的可应用范围,实际应用和推广难易程度以及推广程度等情况。

4“项目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情况”

系指由于采用新技术或措施,已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原则上不含间接的经济效益,如有须分别列出,同时说明计算经济效益用的计算指标依据和效益的计算方法。社会效益应详细地作出定性的说明,凡能用定量说明的,均须有具体数字。

(三)《项目保密要点》应将保密内容简明准确地归纳为几个要求。保密具体内容在申报书原文下方划出标记。

二十《曾获何种科技成果奖励奖金额》指申报的项目曾经在何时获得何种科技成果奖励[如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或司局(或地市)或基层单位的奖励]及奖金数额。

二十一《附件目录》指必须随部科技进步奖申报书附报的文件。

(一)技术鉴定证书及其附件或其它有关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应是原件的副本或影印件。

(二)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经济效益应由上一级财务(政)部门核准并出具证明。社会效益应由有关部门定性地(如能定量则应定量)加以说明,并出具证明,由上一级部门核准并出具证明。

(三)成果应用于实践的证明。由主要应用或生产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应用情况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完成单位情况表和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应按所附格式填写。

(五)主要研究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文件。应是该申报项目研究实验报告的副本或影印件。其它必须附送的文件指申报者认为必须附送的有关文件。

二十二《申报部门意见》由申报部门负责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机构填写。(一)说明对申报项目建议奖励等级;(二)说明理由。

二十三《部科技奖评审办公室初审意见》由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办公室填写。

二十四《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意见》在评审委员会成员表决后据实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