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23
为促进广告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建立违法广告发布预警机制,有效实施对广告发布活动的动态监管,对广告监测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广告监测工作是广告监管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广告监管机关通过监测发现违法广告,分析广告发布违法趋势,及时提出违法广告的社会识别预警和警示,制定监管对策措施。
广告监管机关在制定工作计划部署监管工作时,应当提出全年日常监测计划监测专项经费及对本辖区系统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将广告监测列入工作重点,作为考核工作业绩的指标之一。
二广告监测是对个案广告类别广告全部广告法律执行状况进行的跟踪检查。
广告监测工作包括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整理监测信息发布等。
三广告监测工作应遵循法定统一科学的原则,即监测依据和标准法定,监测指标体系统一,监测数据处理加工手段方法科学,实现监测结果的准确和共享。
四省及省以下广告监管机关对在本辖区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
国家及省广告监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指定监测。
在坚持日常监测的同时,广告监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一定区域一定时期一定媒介进行集中监测。
集中监测的对象范围内容等应根据一定时期广告监管工作形势及重点提出意见,依工作程序确定。一经确定,即属保密内容,任何人不得擅自透露。
五广告监管机关应就广告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专门的数据采集监测报告监测档案监测信息发布监测对象法规培训违法广告查处等工作制度。
六监测用原始资料是监测数据采集的基础,应当准确。
监测原始资料由被监测单位提供的,应当有被监测单位经办人的签字。
广告监测数据采集的原始资料可以委托广告监测中介机构提供,但对于监测涉及公告和通报的个案广告,应当留案备查。
七广告监测应坚持监测报告制度。
广告日常监测可根据需要形成日报周报月报季报或年报等监测报告。
集中监测后应形成监测报告。
广告监测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对典型违法广告应当进行核实。
八广告监管机关根据监测报告分别形成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广告发布情况专报》面向监管系统的《广告监测通报》面向社会的《广告违法警示公告》。
九广告监管机关对于监测发现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等重大违法广告,应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专门报告。符合紧急预警机制要求的,应依程序启动,对隐瞒不报的要依党纪政纪追究责任。
十《广告监测通报》应当包括监测对象的违法率违法量主要违法表现发布违法广告较多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及相关监管工作等。
广告监管机关应当根据监测结果显示的广告市场动态,确定广告监管系统一定时期监管重点,落实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及对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整改。
十一广告监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广告违法警示公告》,公告主要违法表现和典型违法广告,提醒公众注意识别。
十二广告监测应与企业信用体系制度相结合,发布违法广告是广告活动主体信用的重要内容。对于发布违法广告严重的广告活动主体应当给予一定的信用警示和惩戒。
十三广告监测工作应建立监测档案制度。
监测应保留原始资料。
十四广告监测相关信息属于广告监管政务信息,需要传达和发布的,应由广告监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发布信息时,可以根据情况向有关当事人通报监测结果。
十五广告监测中发现的违法或者涉嫌违法广告,根据管辖原则由各地依法调查处理。广告监管机关对于公告和通报涉及的违法广告,应当限期办理
对违法率居高不下违法情节恶劣违法地域广社会影响极坏的广告发布者和典型违法广告,应部署全国或地区统一查处。
十六广告监管机关应视监测情况,结合广告审查员制度,组织对有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广告法规培训。
十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逐步建立广告监测信息数据库,通过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与各地连通,以实现监测信息的互通共享兼容,最大限度发挥广告监测的作用。
十八广告监测结果数据处理,可以委托专业数据处理机构进行,但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有效防止数据流失和信息泄露,维护技术方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