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外字(1991)133号
近年来,许多省(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友好省(区市)等不同的渠道,同国外广播电台电视台建立了节目交换人员交流等业务合作关系,有的还签订了意向书合作协议等,扩大了我对外宣传和影响,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也出现了我地方电台电视台同国外国家电台电视台建立业务合作我多台对国外同一台的多头业务合作等问题。为了使此类活动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原则性规定。
1.同国外广播电视台建立业务合作关系要对口相应。即同国外国家广播电视台,一般由中央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地方广播电视台一般只同国外地方广播电视台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2.已建立友好关系的省(区)市广播电视台可以与其相应电台电视台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并纳入友好省(区)市的活动计划中。
3.如同国外广播电视台签订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等,仍按广发外字(1988)905号通知规定办理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