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各地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现就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低于25%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适用税制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税务登记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