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6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4-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国税发[2004]6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4-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