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200号
2004-12-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3%提高到17%的IT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动通讯基地站以太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手持(车载)无线电话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系统形式的微型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显示器硬盘驱动器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设备其他存储部件数控机床(具体产品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O04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部分IT产品出口退税率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提高部分IT产品出口退税率目录
商品名称
税号
出口退税率
集成电路
85421000,85422111,85422119,88422121,85422129,
85422191,85422199,85422900,85426000,85427010,
85427090,85429000
17%
分立器件
85411000,85412100,85412900,85413000,85414000,
85415000,85416000,85419000
移动通讯设备及终端
85252092[移动通讯基地站]
85175032[以太网络交换机]
84718020[路由器]
85252022[手持(车载)无线电话]
计算机及外设
84714140[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4940[系统形式的微型机]
84716011[液晶显示器]
84716012[阴极射线显示器]
84717010[硬盘驱动器]
84714190[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7090[其他存储部件]
数控机床
84612010,84612020,84613000,84614010,84614090,
84615000,84619011,84619019,84619090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