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85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担保企业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帐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国税函[2005]85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担保企业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帐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