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经研究,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