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的通知

2015-11-0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478℃

国税函[2006]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在税务部门查办的一些骗税案件中发现,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利用以农产品(特别是一些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进行骗税的问题比较突出,为加强出口货物退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偷骗税案件的发生。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分析工作,对发现有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异常增长等情况和骗税线索的,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必须立即向总局报告。

三在日常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审核审批的同时,对其中主要生产原料为皮革毛皮羊绒珍珠名贵中草药高档水产品等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的出口货物,凡在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分析工作发现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异常增长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的场地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及生产的品种数量以及纳税情况等进行实地核查,特别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有关项目入库单资金流向出材率等要进行认真审核;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现行出口货物函调制度,向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回函结果进行处理。各地税务机关在接到函调后应立即认真核实并尽早回函。

四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不局限于本《通知》第三条所列举的范围。各地在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以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的出口货物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