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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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270号

2006-03-1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的有关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增强物流企业竞争力,现就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三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部(总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通知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四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申请统一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总部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并附送总部和跨区域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章程企业财务核算制度总部与其跨区域机构的资产关系证明总部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跨区域机构名单及所在地等资料。

五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物流企业(包括总部和跨区域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施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强对总部和跨区域机构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