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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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