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2015-11-02 来源:互联网 热度:22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第67号

现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一)在第六条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代号为Z,只准予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在第六条准驾车型ABC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中,增加准驾车型代号Z。

(二)将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但左下肢残疾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三)在第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70周岁;”

原第三项作为第四项,内容不变。

(四)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增加“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部队团以上证明”的规定。

(五)在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年龄超过70周岁的,注销准驾车型DEFGHKLJMQ。”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申请时应如实申告补领原因。车辆管理所应当告知申请人如实申告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在48小时内审核补发新证。”

(七)将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修改为:“年龄超过70周岁的,但持有小型汽车驾驶证和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修改内容

在第六条第一项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用车,车长4米以上。取消“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考试车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