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2004]2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十五项的规定,我部决定实行全国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三证”)制度。统一证件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的“三证”是为了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依法规范城市出租汽车市场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客运行业的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统一的“三证”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字样,有利于社会监督,也有利于各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对外地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的管理,保护广大乘客的利益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安全。
三“三证”由建设部制定统一式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统一印制签证下发。各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程序核准发放。
附件:
1.城市出租汽车许可证(略)
2.城市出租汽车运营证(略)
3.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正副本)(略)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正本(略)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副本(略)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