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建立反水上运输超载长效机制的通告

2015-11-02 来源:互联网 热度:1471℃

近年来,交通部门海事机构针对水上运输超载违章航行行为开展了多次专项治理整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主要表现在船舶超载航行行为明显减少,船员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明显提高,主要水域通航环境明显改善,航运市场秩序进一步得到规范,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精神,彻底杜绝水上运输超载航行行为,规范水运市场秩序和水上通航秩序,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交通部决定,建立反水上运输超载长效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交通部门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把查处水上运输超载违章行为作为一项日常工作,依法长期开展。

二所有营运船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必须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识;在进出港口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申报,并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二)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持有合格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证书文书。

(三)船舶必须严格按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严禁超载。

(四)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五)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要求。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船舶和船员,海事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港口装卸企业不得为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载重线标识的船舶装载货物,并应根据船舶核定载重线所对应的载重量为船舶装载货物。对已经到港的超载船舶,在海事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结束之前,港口装卸企业不得为其卸货。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港口装卸企业,主管机关将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货主船主(员)港口装卸企业对于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五对于逃避海事监管,对抗海事执法的超载船舶,海事部门将在全国通令协查,并冻结船舶所有资料,暂停办理船舶转港出卖等手续。

六对于主动配合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超载船,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